|
|
||||

今冬供暖,沈阳市在采暖费调价的基础上,并未增加困难群体和困难企业的负担,没让困难群众多掏一分钱。10月30日,沈阳市对采暖补贴政策作出了如下调整。
“五类人群”全额补:对于低保户、上年底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军转办确认为未就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市属特困企业中的“五方面人员”,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继续按100%给予采暖补贴。
低保边缘户补贴比例提高:低保边缘户采暖补贴比例从原来的60%调整为68.57%。这样一来,其个人承担采暖费的比例从原来的40%调整为31.43%。
特困企业补贴比例提高:经认定的市属特困企业(一般职工)采暖补贴比例从原来的39.5%调整为52.46%,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
即虽然供暖调价了,但低保边缘户和特困企业职工也不必多承担涨价那部分的采暖费。
相关链接
一、供热保障金补贴面积是怎么规定的?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的一般职工,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建筑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1999年[8]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建筑平方米计算。
二、如何办理供暖补贴?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市供热办统一印制“采暖费认定专用卡”,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街道和社区,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下发“采暖费认定专用卡”。供暖部门协助用户填写,用户持有效证件到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批,待审核后返回民政部门,供热单位进行汇总后,上报区供热办,并给予受补贴的采暖用户供热。
2.困难企业职工:
通过企业主管部门领取“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职工补贴认定专用卡”,发给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职工需持卡到社区认定其家庭居住情况,并经供热单位认定其采暖面积,报区供暖办审批。
3.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市级以下劳模:
由市军转办核定其住房面积等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采暖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军转办由其实施采暖费补贴。2004年底以前因企业转制或并轨,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模,由市军转办和市总工会对其身份予以确认,向本人发放“困难企业采暖专用卡”后,按困难企业职工补贴发放程序办理。
三、供暖补贴有什么限定条件?
(1)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仅能享受一种采暖补贴政策,不得兼得;
(3)补贴对象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不享受补贴;
(4)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5)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
(6)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补贴对象,因政府安居工程原因造成发放低保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在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予以补贴。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发放低保证、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不予补贴。
(7)利用燃油、燃气等其他集中供热形式的补贴对象,如果采暖费价格低于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按实际采暖费价格结算;如果高于上述标准,按沈价发[2005]12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采暖补贴可由其所在物业公司认定,再经各区供热、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各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直接发放采暖补贴资金。
(8)每年采暖期的采暖补贴卡仅适用于本采暖期使用,逾期不办理补贴手续的,将视为自动弃权,不再补办。
四、享受政府给予的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补贴是否可以延伸到网点、门市?
市区政府给予“低保户”和破产、困难企业职工的采暖补贴是为了解决上述补贴对象的冬季生活的具体困难。采暖补贴不含生产和经营使用性质的房屋。凡是补贴对象出具房产证上其房屋使用性质属于生产和经营等商业性质的不在补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