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沈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2-28 11:51:53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颁布机关:局机关 发布时间:1996-6-6 生效时间:1996-6-6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沈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与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沈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沈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维护房地产管理维修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由专业机构及人员依法及按合同(或契约)对上述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专业或综合性的按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成立、撤销的审批,经营资质认定及主要管理指标的制订、下达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办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积1万以上平方米的物业;

(二)   30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

(三)   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   有固定的注册及经营地点;。

(五)   有管理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多层房屋不少于6人,高层房屋大楼不少于8人;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土建工程师、会计师各不少于1人;管理高层大楼的机械工程师不少于1人);有物业(或房产)管理上岗培训合格证的不少于3人。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经营资质审批提供下列资料:

(一) 主管单位或提请对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二)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管理章程;

(四)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证明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   验资证明;

(七)   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八)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九)   其他有关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上述同类的有关资料外, 属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须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属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具备上述(三)至(九)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和雇员名册。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后两周内审核完毕,符合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办企业持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未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综合性企业,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四季度组织对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另文下发),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房产管理局有权撤销其经营资质。对被撤销的经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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