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机制意见的通知

2007-2-28 11:49:47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颁布机关:市政府 发布时间:1999-10-8 生效时间:1999-10-8 效力级别:政府规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关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机制的意见

(市房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

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使住宅小区成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高品质的生活园区,现决定在我市住宅小区中全面推行招投标机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凡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整治后达到“绿、静、美、安”标准的旧小区、由多家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经测评有1/3以上业主要求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二、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做好招投标组织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制订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办法,招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并对招投标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招标实施工作。

三、            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主体,必须是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

积极推进直管公房房管所、大中型企业房管处(科)转制、改制,推进开发企业成立的物业机构与母体脱钩,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主要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积极探索在物业管理中引入民营机制,鼓励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组织下岗职工领办保洁、绿化等民营性质的专业维护队伍,可以参股的方式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投标,或以合同方式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承担住宅小区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

四、            招投标工作应体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合同制约、责权明确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            区政府负责清理被挤占、被改变使用用途的小区公共公益实施,并交由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应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六、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测评活动。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2/3以上业主均认为不必解除合同的,可按原合同延续管理。否则,须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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