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产权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2-28 9:43:12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颁布机关: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1998-4-6 生效时间:1998-4-6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房天、实业公司:

为了贯彻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强化房屋产权行政管理,以适应房地产发展和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对加强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大力度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1、    度宣传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提高广大房屋所有权人(单位)的产权意识,促使积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换领新证。对逾期登记的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2、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重点要对房改售房未申报登记的住宅房屋和已售出而未登记的商品房屋进行清理,限期登记;

3、    对开发公司拆除直管公房和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清理,按政策应确认为直管公房的由市产权监理处下文办理交接事宜。今年上半年完成清理工作的30%,年末全部清理完毕。

二、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本单位自管产房屋的确权,必须由市产权监理处审批、发证。对擅自已发证的自管产权房屋,各区要上报市局,待市局确认后生效。

三、  各区、县(市)房产局、处产权科要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作风,对房屋产权置换、商品房买卖、存量房屋交易、及其它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市场交易行为要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  为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强化政府职能作用,对房屋产权登记业务分工作适当调整:

1、    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非住宅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统一集中到市产权监理处办理(工厂、学校等集中的房屋除外);

2、    房天、实业公司管理房屋的产权登发证按房屋所在行政区划各区局产权科办理。房天、实业公司原来形成的登记卷,应向各区局移交。

五、  各区局今后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要同时作两套登记卷,上报市产权处一套存档,保证全市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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