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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8 11:34:38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各区、县(市)房管局(处)、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省政府辽政发[2000]26号文件和省建设厅辽建[1999]379号文件精神,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申报单位填写《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申报表》,经市、省物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和建设部审批。
二、 申报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 申报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三级资质证书》。
四、 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临时资质证书》。
五、 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应按建住房[1999]261号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于下列时间到市房产局物业处申报资质等级。
1、一、二级申报时间:2000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
2、三级申报时间:2000年10月20日至12月30日。
六、办公地点:房产大厦1702房间
联系人:董明义、杨洪仲
联系电话:22912701
附: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2000年10月18日
辽宁省建设厅
辽建[1999]379号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建设厅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设立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建设厅审批;设立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中直、省直、部队驻省内单位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由省建设厅审批;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临时资质证书》, 有效期一年。
二、申报设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试行办法》,第五项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本《试行办法》下发前,各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都要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每两年核查一次等级资格。
六、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文件
建住房[1999]261号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 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附: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申报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待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 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 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 资质一级企业
1、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 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事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 多层住宅200平方米;
(2)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 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为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 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 资质二级企业
1、 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 具有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取得从业人员管理证书;
3、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 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 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 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 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 办公楼宇、工业区有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 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为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为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 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 资质三级企业
1、 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 有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人员岗位证书;
3、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 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 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 新设立的物为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五、 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牧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 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 牧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职业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所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超级升级。
九、 《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 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