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

2007-2-28 13:20:08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颁布机关:其他 发布时间:2000-10-25 生效时间:2000-10-25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改办,物价局、房产局、财政局,全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根据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规划,经省物价局批准,决定从200111日起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租金标准

1.凡于1984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和现租住房改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本次租金暂不做调整,仍执行1998年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的租金标准。

2.1985年至1995年期间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3.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1.60元高整为2.20元。

具体操作办法按本通知后附的《基础租金表》、《调节租金表》和《附加租金表》规定行。公有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年限,由产权单位按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凭证进行核定。

二、租金补贴标准

本次住房租金调整后,住房补贴仍按1996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发。

三、租金的减、免、补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享受的提租补贴净增支补助办法不变。凡住房不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利增支部分给予50%补助。

2.特困职工、社会救济户、享受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按年度核定,其提租的减、免、补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执行新租金标准确有困难的自管房单位(指单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由主管部门认定,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后,可暂缓实施新的租金标准。

4.除上述规定外,提租补贴的其它有关政策仍按照沈房改办[1997]10号《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附:表一、基础租金表

表二,调节租金表

表三、附加租金表

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OO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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