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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8 13:19:01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市房产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凭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凭条款。”为缓解放开租金引起的震动,实现平稳过渡,决定 对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实行指导价格。详见附表1—5。
一、 现执行省统一规定工商也用房租金标准的房屋,按附表2规定的标准范围由租凭双方协商议定。
二、 工业用房,根据我市工业企业的现状,暂不实行协议租金。其租金按附表3规定标准执行。
三、 粮食部门租用的房屋,现仍用于粮食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国有工商用房,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四、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租用的国有房屋,其租金标准按附表功3规定执行。
五、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补贴的事业单位已租用的国有房屋,其租金标准按成本租金附表达1的80%计租,即附表5。
六、 新租用的国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沈阳市地区环境等级划分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