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补充通知

2007-2-28 13:17:59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颁布机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1996-7-2 生效时间:1996-7-2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房产局:

自沈价发[1995]55号文件暨《关于对工商业用房租金实行指导价的通知》发布之后,对于贯彻房地产法、理顺租金标准体系,推动住房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   商业仓储用房(独立成栋的)租金按工业用房基本租金标准执行。

二、   开办第三产业用房租金按商业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三、   对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直管公房的租金做以下调整:

1  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的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执行。

2、      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的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8元执行,增支部分自行筹资解决。

四、   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持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的证明,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公用公房租赁合同》。

五、   对我市地区环境等级做如下补充。

一级地区:——太原南街:南二马路——南十马路。胜利南街:南二马路——南五马路。华山路:高道口以西——怒江街。

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区范围内《沈阳市地区环境等级划分表》中未列段的环境率,比照相临路段降一个等级办理。

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不符者,以此文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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