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2-28 11:10:0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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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1996-8-20 生效时间:1996-4-1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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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行政事业、驻沈单位:
近两年来,由于供暖所需的燃料、钢材价格上涨和水、电、人工费等费用加大,使我市供暖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造成供暖单位亏损经营。为支持供暖企业经营,保证供暖质量,使我市居民能够温暖过冬,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锅炉房供暖(不含电厂热源供暖)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锅炉房供暖标准由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1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
二、 采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时间不少于151天,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ºC。
三、 上述规定从1996年至1997年度供暖开始执行,并使用于全市锅炉供暖单位。(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并不得提前予收采暖费)。
四、 供暖收费标准调整之后,各供暖单位要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努力降低成本,保证供暖质量,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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