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房改售房有详规

2007-2-27 10:38:55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在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印发后,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地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小组讨论同意,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台的面积核定问题

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二、关于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问题

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当地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三、关于住房装修设备价的计算问题

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

1990年(含)前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0;1990年后竣工且未进行综合维修的,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每年可给2%的折扣, 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1-已竣工年限×2%);1999年1月1日以后已进行综合维修的, 装修设备价为每使用平方米30元,没有2%的折扣,实际装修设备价=本套楼房使用面积×30元。
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四、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处理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产权单位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该产权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和承租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关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六、关于职工住房面积核定的方式问题

核定职工住房面积时,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1.333的计算方式,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规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七、关于职工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购买军产房的,其中可售住房应核定为其住房面积;不可售住房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待其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和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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