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2-27 16:31:09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产权登记收费调整 公摊面积更加透明 住宅装修审查更严  产权登记费每套80元   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80元
近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5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了新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根据新规定,从5月1日起,对住房收取,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另外,还规定,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工本费根据新规定,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主管部门不得收房屋勘丈费等费用

  新规定还强调,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北京将同步实施这项新规定,具体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正在拟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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