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2007-2-27 11:16:24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区街、县、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屋(含违章建筑、人防工程、活动房、柜台等),按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的及以房入股、以房合资、以房联营、以房承包、借房经营等,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单位自管房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私有房屋的租赁由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所)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的工商行政管理。

  三、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租赁双方须持以下证件:
  (一)单位出租房屋,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介绍信;私人出租房屋,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承租房屋的单位须持介绍信,个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城区以外和外市来沈单位和个人承租房屋,除出具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具下列证件:
  1.外地驻沈机构,须持本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来沈证件;
  2.外地来沈设立经营机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本单位介绍信;
  3.城区以外和外市来沈人员承租房屋须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4.境外来沈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市公安局批准的证件。

  四、租赁双方按下列程序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凡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市内五区单位自管房的租赁双方须到市房产局或市工商局领取租赁合同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经市房产局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其它区、县(市)的租赁双方按上述程序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三)私有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私房租赁批准手续并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租赁双方持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契约备案手续。
  (五)承租方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经审查备案的租赁合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五、已经建立租赁关系的双方应在本通知发布后半年内补办手续。不按期补办手续的,工商部门不予验照;拒不补办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六、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许可证》、《营业执照》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七、凡不按本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必要时联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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