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的优惠政策
2007-2-26 16:59:4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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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激发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积极性。这些优惠政策是:
(1)现住房折扣
城镇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时, 可以适当给予现房折扣。1997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3%。 今后要逐年减少, 2000年前全部取消。对现住房折扣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1991年6月31日后住用的本市公有住房和1991年12月31日后住用的中央在京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一律视为新房,购房职工不享受现住房折扣。
(2)工龄折扣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 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计算工龄折扣率以公布的标准价低限和工龄折扣率0.6%为起点,随着标准价提高,工龄折扣率可相应提高,最高不超过0.9%。购房职工的工龄凭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包括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规定开具证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