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前出台
2007-2-26 13:33:48 来源: 作者: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按照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