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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6 16:20:09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交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中将所建造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向境内外销(预)售的交易行为。 采取自建、联建、合作建房等形式向境内外销(预)售商品房,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商品房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单位在商品房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到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单位向境内外销(预)售商品房屋前,应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第七条 在九城区内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买卖双方应于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商品房交易审批手续: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二)商品房注册登记证影印件;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商品房结算发票;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本人居民身份证;
(六)受委托代办商品房销售手续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七)以自建、联建、合作建房形式向境内外出售剩余房屋的,须提交市计委的商品房销售计划。
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境内进行商品房销售的,买卖双方到本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交易审批手续。
第八条 商品房交易双方在办理商品房交易审批手续时,应按成交价格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各承担50%。
第九条 购房人应于交易审批手续办理后一个月内,持商品房交易审批手续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售房单位办理进住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审批手续;房产产权监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商品房交易审批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购房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予以办理进住手续,一经发现,已领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预售的商品房待竣工验收后,按本办法办理房产交易审批手续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