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007-2-26 12:17:50 来源: 作者:
沈阳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经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初审推荐注册,并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不得从事房产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房产价格评估业务;方可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登记,由本人向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准予注册。
第四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书证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三、经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业绩材料;
四、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在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有效期自注册当日起计为二年。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或重新注册手续。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注册续期手续。
第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注册资格,收回《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一、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注册续期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中犯有错误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脱离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死亡或失踪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理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手续须经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并报省建设厅审核批准;撤销注册须经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调查核实,报省建设厅批准核销。
第十条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对估价师资格进行一次验审和考核。对遵纪守法好、 职业道德好、评估质量好、评估信誉高、评估业绩突出的估价师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师要严格遵守“六不准”:
1.不准以个人名义承接房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
2、不准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3.不准与委托人串通故意做不实的评估报告;
4.不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5,不准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其他财物;
6.不准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