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施行在即 中国将进入新物权时代

2007-10-20 9:57:42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事关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物权法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有恒产者有恒心。可以想见,随着物权法的施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将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实现。
一项重要的工作:配套法律法规对接物权法

  “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

  这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物权法颁布后,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会出现停止执行的问题,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将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状况。于今年8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

  “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行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整理作用。”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韩光明说。

  而不久前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也是法规调整衔接物权法的重要举措。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

  从今年2月底起,国务院部署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在这项工作已进入“收官”阶段。

  许多人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在清理工作开始2个月后补发了一个通知:“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物权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此外,物权法的有些规定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化。

  在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通报: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要求各级法院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同样是在这个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指出,物权法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当前将特别注意研究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依法审理好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案件总结积累经验。

  ……

  人类的法治实践表明,一部法律的出台远比让这部法律为人们接受和自觉遵从要容易得多。从不知所以到耳熟能详,伴随物权法正式施行的,无疑还有一个更为宏大的工程,那就是学习它、熟悉它、掌握它,这将是更艰巨和更有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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