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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认为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该“还库于民”,律师认为即使车库产权存在争议,但作为车库如需更改用途必须得到规划部门同意,不可擅自变更。
记者来到滨江东江怡路的富江阁,楼盘占地面积不大。首层的架空层朝东的部分已被围墙围住并装修成了商铺模样,据记者了解,商铺已被金榜图书、时尚杂志以及某晚报发行站租用。剩下的未被围住的架空层作为车库,车位有25个左右。
业主代表提供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上写着,“架空层为汽车、自行车库,架空层以上为住宅”。而在楼盘首层平面图上看到架空首层的车位共有51个车位。“我们楼盘共126户住户,目前仅有车位25个左右,比规划中的51个少了一半。”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李女士说,该物管公司进入小区管理还不到1年,进入管理时部分架空层已经被围起。目前小区的停车位不多而且相对便宜,每月每个车位仅需350元。供求之间的巨大缺口导致了车位严重稀缺的情况。“有车的业主只能将车停在别的地方,还有更多的业主因为车位无法满足迟迟不敢买车。”
据业委会介绍,富江阁所处地块原先属于联星新港经济合作社,由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成后,将富江阁部分单位划归为该合作社所有,让当地的村民回迁,因此该小区产生了较为复杂的产权关系,加上富江阁的开发商富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倒闭,留下了“烂摊子”。“将架空层改造成为商铺出租的正是联星新港经济合作社。”业委会副主任陈先生认为,小区的停车场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初开发商无权将架空层的部分停车库作为征地补偿,补偿给合作社。“合作社不仅将车库用途私自改变,而且还将其据为己有,将其出租换取经济收益。”小区业委会主任邢先生则表示,“不管产权属谁,但不应改变其功能,破坏小区原有的建筑样貌,剥夺了业主们停车的权利。”
联星新港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王社长表示,出租的部分是当时的拆迁补偿,产权属于经济合作社并在房管部门有详细登记。对于该架空层作为车库,王社长称,这是前任社长负责的,自己并不清楚。
小区车位车库
业主优先享受
据统计显示,近年来由于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排在物管纠纷前三位。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的黄福龙律师表示,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黄律师强调,目前对于停车位的权属仍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当事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立法的背景来说,可能是当时对于该规定的争议较大,作出明确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在立法上作了技术处理。在时机成熟时,相信相关部门将作出司法解释或者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
黄律师指出,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来说,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目前该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未能得到满足,而且在土地用途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如果需要变更用途首先需要上报规划部门审批,即使是产权所有者也不可随意改变土地的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