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承担房价大起大落责任

2008-8-1 9:43:00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随着楼市的持续低迷,有不少的购房者,被深度套牢。于是,全国就出现了另类维权、断供和集体退房等事件。为避免买卖双方矛盾升级,北京远洋开发商则以“回馈业主”的方式,向老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此举得到了购房者的普遍赞同。

   从现行法律安排以及商品交换契约来看,房价下降的后果当然由购买者独自承担。正如有论者所讲:“要是买东西都兴反悔,那股票跌了是不是也应该联合起来找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去讨说法呢?”

  不仅业内专家和社会舆论都公开亮明不支持购房者得补偿的观点,开发商更是旗帜鲜明举双手反对。然而,笔者觉得,从开发商的责任、整个房地产行业稳定、维护开发商形象等视角来看,开发商应给购房“吃套者”,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方面,开发商应承担房价“大起大落”的责任。对于国内部分城市的房价大幅度缩水,与房地产开发商脱不开干系。因为,开发商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掌控着绝对的定价权,换言之,房价由开发商随意张口,而消费者只有被动接受。正是由于开发商不是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合理核定房价,所以,才造成目前的房价普遍“跳水”。

  另一方面,开发商补偿购房者损失可以维系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开发商、购房者和银行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如果任由房价的迅速下滑,购房人出现零资产、甚至负资产现象,就会有业主选择断供。银行即便收回房屋,还是要以其他方式重新推向市场。这将增加市场供应量,造成房价持续下落,形成难以遏制的恶性循环,从而危及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稳定态势。

  最后,关乎开发商的诚信和自身形象。如果房价在短时期内大幅度缩水,这不仅有损开发商的诚信,更涉及到开发商自身形象问题。

  此外,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由于房价下调而给业主 “回馈”的现象,今年3月就开始出现,深圳、北京、武汉、东莞等城市都有,这也证明了开发商补偿购房者是可行的。

  理性的楼市需要理性的购房者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有一个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就是交易自愿,后果自负。就一般的商品买卖来说,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除了承诺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期限(保质),并不承担其他关联责任——譬如保值。

  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发商并无对购房者承诺房屋保值的义务,事实上开发商也不可能这么做。因此,在笔者看来,业主完全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做出补偿。此前在深圳,有的业主采取了一些干扰售楼处现场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国土部门已经表示,不支持业主的这种非理性行为。

  应该承认,住房具有商品和社会双重属性,这是股市与楼市最大的不同。因此,除开那些炒房者,我们很难幸灾乐祸地说那些购买房屋后资产缩水的业主就活该倒霉。然而,自住性购房者就能以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获得开发商补偿吗?从一些业主“采取干扰售楼处现场秩序”等行为来说,可看出购房者的非理性。在笔者看来,这还是那个著名的“公交车理论”的放大:自己好不容易才上了车,就想把更多想上车的人拒之门外。正如有网友反问:“房子贬值了就闹,房子增值了为什么不闹?”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希勒在《非理性繁荣》一书中指出,人们的各种心理活动、从众活动以及媒体推波助澜,使市场参与人总会以有限的理性促成市场定价的长期偏离。意思是说,假如人们相信市场会上涨,市场就会一直上涨下去。换句话说,大众心理和情绪成了市场走势的完全主导力量。尽管前面说了,我们很难对那些“已上车的人”幸灾乐祸,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些非理性的购房者也正是房价上涨的推手之一——别忘了,一辆拥挤的车只可能是已上车的人造成的。

  把房屋价值缩水的责任完全推给购房者,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另一方面,如果购房者自身不愿意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因房产贬值缩水就要求补偿,甚至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包括不顾后果轻率地“断供”,都不是理性消费者的所为。当然不理性的购房者本身是不理性的楼市的产物,但购房者需要明白,要想让楼市走向健康和理性,自身也要先理性起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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