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补充规定
2007-3-1 16:57:24 来源: 作者: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二三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鼓励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根据《沈阳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及我市房地产市场发育情况,从1999年8月1日起开办购买私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凡购买市内五区(含东陵、于洪部分)私有产权住房,凭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交易中心下达的《沈阳市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自有购房款交款凭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
二、贷款额度、比例及贷款年限。购买私有产权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房屋成交价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价的50%;房屋成交价6万元以上的,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的最大额度为8万元。
三、房屋价值的确认。贷款比例的计算以及用所购房作抵押价值的确认,原则上以交易双方成交价为准。交易双方协议成交价明显高于房屋实际价值的,须经市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
四、贷款的支付。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代办银行进行帐务核算,个贷处通知买卖双方同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楼指定银行窗口凭借款合同、《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及身份证原件,由银行兑现储蓄卡或直接支付现金。
五、贷款的其它条件和规定均按《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